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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已归档)

公告(鹏辉)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3-07-16 01:39: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无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凡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6室)反映。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 7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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