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岭南电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无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岭南电缆股份缆核分公司因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凡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8室)反映。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无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岭南电缆股份缆核分公司因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凡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8室)反映。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