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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已归档)

公告(岭南电缆)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2-07-26 07:2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无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岭南电缆股份缆核分公司因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凡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8室)反映。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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