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16社北太路边地块违法用地案件
2012年4月中旬,地块承包人刘烽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16社北太路边地块建设回收站,非法占地面积277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建设用地, 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白云区分局于2012年8月对该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并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国土行处〔2012〕305号),责令刘烽限期治理在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16社北太路边地块处非法占用的277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刘烽非法占用27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8310元。由于该宗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经过重点督办整改,目前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复耕到位并通过白云区专项办验收。(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