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婕妤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守法情况证明的公告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我局无安婕妤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喜园(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凡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6室)反映。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