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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终止办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办理事项)(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474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05-22 01:15:0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2019-440115-48-01-021526
用 地 单 位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二期(横沥岛尖)星灿路西侧海岸及滨海景观带建设工程北段部分项目
用 地 位 置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横沥岛尖星灿路以西海岸北段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穗南发改项目〔2019〕7号、穗南发改项目〔2016〕271号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0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0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4745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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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05月22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总体规划处、市政规划管理处、地区规划管理处,土地征收储备处、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地质调查院、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市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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