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18-440111-48-01-826713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槎神大道(鸦岗大道-北太路)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区石门街、江高镇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穗发改〔2018〕602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503745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503745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70.4-17.0、71.2-17.0、73.6-16.0、73.6-17.0、74.4-16.0、76.0-16.0、76.8-16.0、78.4-16.0、77.6-16.0、75.2-16.0、72.0-17.0、72.8-17.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7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19〕75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2.拟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03745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其中农用地412785平方米(耕地359937平方米),建设用地69115平方米,未利用用地21845平方米。 3.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一批重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2293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白云站及广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周边道路网站建实施方案及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及道路周边城市更新和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745号)内容的广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周边规划道路,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 5.拟占用高标准农田面积128374平方米,该项目按规定可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建。 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7.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8.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请抓紧办理后续相关用地手续。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05月29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