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9〕6号)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18-440114-48-01-825014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交通局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广清高速桥底G107国道升级改造工程(金华路-金狮大道)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花都区项目线路走向与广清高速平行,起于金华路,止于金狮大道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花发改基〔2018〕79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278549.54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278549.54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F49G013083/F49G014083/F49G015083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7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9〕6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2.拟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78549.54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其中农用地107.96平方米(全部为非耕地),建设用地278411.58平方米。3.在《花都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中,规划为交通水利用地263993.50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14556.04平方米。根据交通局《关于出具广清高速桥底G107国道升级改造工程(金华路-金狮大道)占用交通水利用地说明的回复意见》(花交函〔2018〕560号),广清高速桥底G107国道升级改造工程(金华路-金狮大道)主要利用旧107国道进行升级改造,基本符合作为县道的相关要求。用地符合《花都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5.不占用高标准农田。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7.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8.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请抓紧办理后续相关用地手续。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9年01月17日
抄送: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