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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02-06 11:12:3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2007-440103-79-01-000087
用 地 单 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用 地 项 目 名 称广州医药港地块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4号路
用 地 位 置广州市荔湾区医药港地块市政道路
立 项 文 件 文 号穗发改调〔2007〕57号、穗发改〔2013〕25号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57748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57748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551.2-423.0、551.2-424.0、550.4-424.0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2018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20〕14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2.拟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7748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其中农用地1750平方米(耕地863平方米),建设用地55998平方米。
3.用地符合《荔湾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
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
5.不占用高标准农田。
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7.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8.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请抓紧办理后续相关用地手续。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02月06日
抄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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