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4〕131号)
白云区分局:
你分局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云报〔2024〕81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已获得省政府批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二)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组织实施和开展批后实施审查。
(三)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粤征审〔2023〕323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缴交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三、该批次用地已安排复建安置面积,被征地村已出具不再另外安排留用地的证明。
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178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各区人民政府实施,项目中的0.1113公顷国有土地请按流程落实审核收回工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行批后实施审查后积极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