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4〕147号)
花都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花报〔2024〕200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批次使用0.0272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将花都区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186公顷(其中耕地0.01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0.0086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027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03329641),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178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各区人民政府实施,项目中的0.0272公顷国有土地请按流程落实审核收回工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行批后实施审查后积极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使用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附件下载:农用地转用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