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4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4〕8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0540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位于港湾街道范围内的政府控制性国有农用地0.0540公顷(其中耕地0.02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0540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10561725)。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下载: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