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8〕100号)
南沙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7〕15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沙公堡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庆盛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马克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东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4.3959公顷(耕地18.5578 公顷、园地1.9003 公顷<含可调整园地 1.6397公顷>、养殖水面7.9835 公顷<含可调整养殖水面7.0974 公顷>其他农用地5.9543 公顷<不含养殖水面,下同>)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4.2097公顷,以上合计38.605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将南沙区政府控制的国有农用地1.2380公顷(其他农用地1.23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167公顷;上述合计40.9603公顷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南沙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142320030025、44142720060001、44142320060014、44142320060016、44142220060009、44142320060036、44148120060002)补充耕地。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下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