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41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973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地段1.577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东(广州)医疗废弃物处理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8020090005)。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地段集体农用地0.8985公顷(其中林地0.89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1公顷),建设用地0.6393公顷、未利用地0.039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光明村民委员会 | 土地 补偿费 | 林地 | 0.8934 | 143.163 | 127.9018 | 光明村民 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95.442 | 85.2679 | 被安置 农业人口 | |||||
土地 补偿费 | 其他 农用地 | 0.0051 | 143.163 | 0.7301 | 光明村民 委员会 | |||
安置 补助费 | 95.442 | 0.4868 | 被安置 农业人口 | |||||
土地 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6393 | 190.884 | 122.0321 | 光明村民 委员会 | |||
土地 补偿费 | 未利用地 | 0.0398 | 95.442 | 3.7986 | 光明村民 委员会 | |||
青苗 补偿费 | / | 10.1081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作 物补偿费 | / | 16.3746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 计 | 366.7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钟落潭镇光明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光明村民委员会 | 2013年5月22日至 2013年5月31日 | 白云区钟落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杨黎勇,联系电话:87407751)) |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4日 |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