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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116号(政府储备用地)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9-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109号文),同意将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面积共9.813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村镇坑头村集体土地9.8136公顷(合147.204亩),其中耕地6.2908公顷(合94.362亩),养殖水面0.7258公顷(合10.887亩),园地0.8725公顷(合13.0875亩)。建设用地1.9245公顷(合28.86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3.1989

184.1760

589.1606

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3.0919

184.1760

569.4538

养殖水面

0.7258

221.0112

160.4099

园地

0.8725

128.9232

112.4855

建设用地

1.9245

184.1760

354.446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3.1989

110.5056

353.4964

坑头村股份经济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水浇地

3.0919

110.5056

341.6723

    养殖水面

0.7258

110.5056

80.2050

园地

0.8725

92.0880

80.3468

青苗补助费

 

325.7424

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3180.0874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12.6680万元给坑头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村镇坑头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上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南村镇坑头村

201599

2015922

南村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联系人:谢迎龙,联系电话:34829129

2015923

201592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10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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