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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2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5-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165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及礼村村地段,面积为5.398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礼村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31210200900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集体土地3.2802公顷(合49.2030亩),其中水田1.7976公顷(合26.9640亩),旱地0.2525公顷(合3.7875亩),林地0.1748公顷(合2.6220亩),园地0.3671公顷(合5.5065亩),建设用地0.6882公顷(合10.3230亩);
  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集体土地2.1184公顷(合31.7760亩),其中水田0.0239公顷(合0.3585亩),旱地0.2649公顷(合3.9735亩),林地0.0582公顷(合0.8730亩),园地1.6836公顷(合25.2540亩),养殖水面0.0472公顷(0.7080亩),建设用地0.0406公顷(合0.609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植村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7976

116.9704

210.2660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

旱地

0.2525

95.0385

23.9972

园地

0.3671

81.87925

30.0579

林地

0.1748

81.8793

14.3125

建设用地

0.6882

95.0384

65.405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7976

70.18225

126.1596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旱地

0.2525

70.1822

17.7210

园地

0.3671

58.4852

21.4699

林地

0.1748

58.4852

10.2232

青苗补助费

 

5.3646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524.9774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礼村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239

116.9704

2.7956

礼村村经济合作社

旱地

0.2649

95.0385

25.1757

园地

1.6836

81.87925

137.8519

林地

0.0582

81.8793

4.7654

养殖水面

0.0472

146.2130

6.9013

建设用地

0.0406

95.0384

3.858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239

70.18225

1.6774

礼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旱地

0.2649

70.1822

18.5913

园地

1.6836

58.4852

98.4657

林地

0.0582

58.4852

3.4039

养殖水面

0.0472

70.1822

3.3126

青苗补助费

 

495.6357

礼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目补偿金额合计

802.4350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8.2994万元给植村村、增加补偿2.8494万元给礼村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石街植村村、礼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植村村、礼村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植村村、礼村村民委

员会

2011517

2011531

大石街城建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腾飞,联系电话:84788460

201161

20116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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