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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从府征前公〔2024〕21 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14:07:5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4〕2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从化区 2023 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 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 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禾塘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芋新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禾塘股份合作经济社、广 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芋新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共 11.2525 公顷(168.7875 亩)。其中农用地 10.8677 公顷(163.0155 亩) ,含耕地 0.4564 公顷(6.846 亩) ,建设用地 0.3848 公顷(5.772 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 土地补偿标准为 62.85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 73.65万元/公顷。

  (二)农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 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 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 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 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97.0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4日【不少于 30 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 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禾塘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芋新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4日

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谢文勇;联系电话020-87897982)

2024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22 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4年12月14日)持土地 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从 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 谢文勇 联系电话 020—87897982)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 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 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凡从2023年8月30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从府预征字〔2023〕18 号)发布之日起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 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范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从化区 2023 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 地征收鳌头镇白石村集体地 168.7875 亩征地项目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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