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23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 154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芳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芳村大道东、广东制药厂以东地段
二、 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芳村区冲口街坑口村 | 未利用地 | 0.2930 | 土地 补偿费 | 103.908 | 30.4450 | 冲口街坑口村委会 | 货币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57.555万元,补偿金额合计共88万元。
三、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5年7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芳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系人:贝晓宣,联系电话:81503817)。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