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字〔2024〕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4〕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六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15号)],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846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8464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23.5208公顷(含耕地14.6481公顷)、建设用地0.3256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3.8464公顷(含耕地15.2435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不需安排落实征地补偿款。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4月29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大岗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20-84932248)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20-39053913)。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六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1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