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前公〔2024〕26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经济联合社,联合联六经济合作社,联合经济联合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共有),联合六二经济合作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共有)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2)。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经济联合社,联合联六经济合作社,联合经济联合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共有),联合六二经济合作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5.3321公顷(79.9815亩)。其中建设用地5.3321公顷(79.9815亩),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征收集体农用地按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9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4年2月1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4年2月1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4年2月1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表决同意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24年2月1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表决同意不再缴纳和计提社保费,不再办理社保审核手续。
七、公告期限
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8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4年3月12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花府预征〔2024〕28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7月8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西路1号国土大厦(联系人:何艳珊,联系电话:020-86932128)。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改造项目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