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征补充〔2024〕23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4〕23号
2022年10月1日,我区发布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2〕25号)(以下简称原《公告》)。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方案号:2024KJ01140351),广州市花都区新街村、大陵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一(原项目名称为花都区新街河北一地块)涉及征收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1939公顷。现对原《公告》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一条至第五条调整为如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1939公顷(17.9085亩)。其中均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240万元/公顷。(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8.3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二、原《公告》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新街河北一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三、原《公告》附件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新街河北一地块)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四、原《公告》附件3《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花都区新街河北一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五、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六、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市花都区新街村、大陵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市花都区新街村、大陵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一)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