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规划函〔2017〕65号)
南沙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6〕168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你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675公顷(其中耕地0.4748公顷、养殖水面0.8927公顷)、你区政府掌握的国有农用地0.0005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0004公顷),合计农用地1.36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使用你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0.0001公顷,你区政府掌握的国有建设用地0.0294公顷,合计批准用地1.3975公顷,在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0.4749公顷(报备编号:441422200600008)。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批复后按照加强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