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萝岗区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3]240号)
萝岗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萝岗区2012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萝国房报〔2013〕48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关于广州市萝岗区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6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二、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三、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专此通知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