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规划函〔2017〕872号)
白云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上报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云国规〔2016〕679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你区太和镇白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0315公顷(耕地0.9013公顷)、林地0.0382公顷、可调整园地0.07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0公顷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太和镇白山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0.0198公顷。上述土地在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区太和镇白山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0.9743公顷(报备编号:44142120090030)。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