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规划函〔2017〕691号)
南沙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6〕242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使用南沙街国有控制性的国有农用地1.9903公顷(耕地0.7702公顷、林地0.0507公顷,其他农用地1.16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依照规划作为住宅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0.7702公顷(报备编号:44142420050004)。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