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5]373号)
萝岗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审批广州市萝岗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萝国房报〔2014〕291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委编为《广州市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993号)转发给你们现批复如下: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委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4〕238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工作。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特此通知。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