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5〕320号)
番禺区、南沙区分局:
我市上报的虎门二桥(广州段)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南沙区分局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番禺区分局到我委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征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粤征审〔2014〕004号、粤征审〔2014〕005号和粤人社函〔2014〕893号)。
二、请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工作。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南沙区分局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番禺区分局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