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0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5]33号)
萝岗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萝岗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萝国房报〔2013〕162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局编为广州市2010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0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15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二、涉及的留用地已包含在本批次用地中,不在另外安排留用地。
三、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专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