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函〔2010〕102号)
花都区分局:
你局以《关于上报花都区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花国房字〔2010〕39号)上报了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864号)转发给你们。该批次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转用共13.2804公顷,连同经广州市政府批准收回的0.014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合计13.2945公顷用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旅游设施用地,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征地结案审查;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通知用地单位向拆迁部门申办拆迁结案手续。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编中落实该批次用地安排。
三、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四、请你区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五、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