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1]19号)
南沙区分局:
我市上报的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9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通知用地单位向拆迁部门申办拆迁结案手续。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编中落实该项目用地安排。
三、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四、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项目供地工作。
专此通知。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