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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关于增城市2003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2004〕1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04-06-28 10:32:2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增城市二00三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增国房〔2003〕64号)收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4年5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3号文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增城市新塘镇白水村、西洲村、东洲村、白石村,三江镇岗尾村,中新镇乌石村、坑背村,宁西镇中元村、下元村,荔城镇东方村以及福和镇三迳村集体农用地26. 1182公顷(其中耕地9.1570公顷,园地15.6341公顷、养殖水面1. 32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30.1875公顷、未利用地2.5111公顷,合计58.8168公顷一并办理征用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用手续后同意你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建设占用的耕地采取通过增城市土地开发中心整理和向省国土资源厅购买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解决。

  三、请你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请你局按照征地公告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已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你局按听证程序举行听证。请你局根据反馈意见或听证结果,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增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地涉及的有关税费的收缴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经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附件下载:

  关于增城市2003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粵国土资(建)字〔2004〕133号).docx

  一书三方案.doc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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