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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土征补预字〔20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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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号: 标题: 海国土征补预字〔2010〕01号
来源: Y--用地处 发布时间: 2010-09-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我分局已于2009年发布了海珠湖工程储备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国土征预字〔200911号)。后经广州市规划局穗规选〔201051号文调整用地红线范围,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补充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海珠区新滘中路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以规划许可证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海珠湖工程储备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187.4179公顷(合2811.27亩)(以规划许可证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专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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