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