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勘查、开采许可证证号位数。勘查许可证号由18位调整为23位后,仍在有效期内的18位编码的勘查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
二、加强出让登记情况监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相关功能加强对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行为的监测,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整改和跟踪落实。
三、及时更新相关功能模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按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6月30日后可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下载),及时更新升级各自所使用的审批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确保发证工作不受到影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开展服务和实施监测。
三、本办法所称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登记信息系统,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和实施矿业权数据共享等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情况以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核实和通报,提醒并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六、登记信息系统身份认证采用数字证书方式,支持用户和系统间双向认证。
七、数字证书分为管理数字证书和技术支撑数字证书两类。管理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持有,具有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管理相关矿业权数据等全部权限。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由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持有,具有相关矿业权数据查看、下载和统计分析等部分权限。
八、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作,并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配发。一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配发一套管理数字证书及技术支撑数字证书。
九、数字证书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发、补发、解锁(更换)、变更数字证书的,需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挂失。数字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十、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探矿权保留的,应获取统一编码。矿业权注销(含政策性关闭矿山)及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等情形,应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注销或相关数据。
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矿业权基本信息、出让基本情况及审查意见等编码数据。
十二、登记信息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设定的基本规则和法规规则对编码数据进行检查。
基本规则主要检查编码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性。法规规则主要检查编码数据中涉及布局、出让登记权限、出让方式、公示公开、产业政策等内容。
十三、法规规则依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定,并及时更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监测工作需要,补充设置法规规则。补充的法规规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发证的矿业权。
十四、符合规则的,登记信息系统按编码规则生成唯一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并将相关信息发布至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十五、勘查许可证证号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由23位字符组成,为永久证号。编码规则见附件2。
新立矿业权的,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新的证号;延续、变更、保留的,沿用原证号。分立矿业权的,先提交编码数据的矿业权沿用原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合并矿业权的,沿用合并主体矿业权或首次设立时间在前的证号。
十六、基本规则检查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据实更正后重新获取编码。
十七、法规规则中有多种情形需要选择或有特殊情况需作出说明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据实作出选择或补充说明。
法规规则检查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再次生成编码数据,重新获取编码。
十八、获得编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登记信息数据有误确须修改的,在修改本地登记系统中相关数据后重新生成编码数据,通过登记信息系统中数据修改专用通道提交,并填写修改理由或上传修改依据文件,登记信息系统根据重新提交的编码数据自动完成数据修改,不改变原证号也不生成新证号。
修改的数据项已公开的,登记信息系统将同步修改已公开数据项,并重新发布。
十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回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信息系统上填写相关说明或上传撤回相关登记决定文件,登记信息系统将自动撤回编码,同时撤回已公开的相关信息。属新立的,登记信息系统将删除编码数据;属延续、变更、保留的,登记信息系统将删除编码数据,恢复至此次获取编码前的数据状态;注销的,登记信息系统将恢复已注销数据。
二十、登记信息系统永久保存编码数据,以及对法规规则相关情形作出的选择或补充说明、数据修改情况等。
二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开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抵押、查封等信息,相关格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
二十二、自然资源部在门户网站上提供以下服务:
(一)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抵押、查封以及编码相关信息等信息查询服务;
(二)全国矿业权基本信息查验服务;
(三)全国矿业权设置情况查重服务;
(四)其他与矿业权信息相关的服务。
二十三、自然资源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向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内登记的实时矿业权数据统计和下载服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同级政府部门间矿业权数据信息共享工作。
二十四、对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的监测实行分级负责,自然资源部负责监测全国的情况,重点监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
二十五、监测范围包括:
(一)法规规则的合规性,包括矿业权是否存在重叠情形,出让登记权限是否越权,矿业权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公开且内容完整,出让方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等;
(二)编码数据修改情况,包括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选择特定情形或进行补充说明,先不符合法规规则但经重新审查、完善编码数据后获得编码,修改登记信息数据及撤回编码等情形;
(三)登记信息系统提示异常的其他项目;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形。
二十六、自然资源部采取全面和专项监测两种方式进行监测。每年按照第二十五条监测范围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根据工作需要,以上一年度全面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或自然资源部年度工作重点为目标,选择第二十五条监测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对部分省(区、市)进行专项监测。
二十七、自然资源部专项监测发现的疑似问题,以书面通知、调研等方式转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部报告,报告时间不晚于收到转交通知后的1个月。以调研形式转交的,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在调研结束后1个月内报自然资源部。
二十八、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应针对疑似问题逐项回答,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要说明符合的规定;不符合的,要说明整改落实情况或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及相关工作安排。整改全部完成后应及时将新情况另行向自然资源部作出报告。
二十九、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核实情况书面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抽查。对报告已整改而实际未整改的或其他故意隐瞒实情的,自然资源部应约谈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并责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直至相关问题得到整改。
三十、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全面监测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一并通报专项监测情况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整改情况。
三十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疑似问题和通报的问题,并对本行政区域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核实、通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
三十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十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培训。
三十四、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其他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登记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
附件1
登记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附件2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证号均由23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示形式如下:
第1位为许可证类型码,勘查许可证为T,采矿许可证为C。
第2至7位为发证机关行政区划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及行政区划管理部门的规定编制,自然资源部为100000。
第8-13位为发证时间码,由4位年代码和2位月份码组成,如:202005表示发证时间为2020年5月。
第14位为矿产分类代码,参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则》编制,具体标识见下表。
第15位为共伴生标识,具体标识见下表。
第16位为出让方式码,具体标识见下表。
第17-23位为顺序码,由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