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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2-08 15:46:4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19年12月30日



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服务和保障新兴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市政府关于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土地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土地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市信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条  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研究审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监管、土地执法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审议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案;

  (三)审议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重点功能片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成果;

  (四)审议市辖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储备计划;

  (五)审议市辖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以及重点功能片区土地整体储备、出让计划;

  (六)协调解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疑难个案;

  (七)需提交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交相关议题并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初步审议意见,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职能部门意见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召开协调会议,取得明确意见后再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为半天。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设会议。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4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最迟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可召开,无涉及相关议题的区政府不纳入该次委员会会议必须出席成员单位的计算范围。出席会议人员原则上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请假;另派本单位人员参加会议的,应及时通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会议表决实行票决制,主持人根据表决情况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情况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

  (一)统一受理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

  (二)拟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并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做好会议材料准备、签到、记录及草拟会议纪要等工作,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

  (四)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五)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会议纪要印发后,须上报市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上报市政府依法决策;属各职能部门决策的事项,由各部门依法决策。会议纪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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