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目标任务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1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2020年2月25日,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成果》正式印发实施。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工业产业区块的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起草了《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有效规范管理工业产业区块的实施提供遵循,进一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划定依据、管理对象、管理原则和各部门的职责,工业产业区块管理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提质增效”的基本原则,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第二章为划定和优化,包括工业产业区块划定的技术要求、划定程序以及划定后优化调整程序等,明确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划定,各区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全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其划定和优化调整应按照相应程序开展。
第三章为规划和用地管理,包括工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工业用地比重、规划用地调整要求以及其他用地的管控要求等,明确工业产业区块内应以工业用地为主,单个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该区块总面积的55%。以上三章的相关技术要求、划定程序等内容,既与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工作和正式印发的工业产业区块成果作了充分衔接,也为接下来区块成果整体修订、单个区块的优化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第四章为产业发展与监督,结合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需求,对工业产业区块的产业发展提出工作指引和激励措施。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三、相关问题解读
(一)工业产业区块的概念
《管理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区块是指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划定。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控制线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二)工业用地的概念
《管理办法》所指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类型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其中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港口用地(H23)、铁路用地(H21)和交通枢纽用地(S3);发展备用地是指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
(三)工业产业区块的优化
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后,各区经论证确需优化个别工业产业区块范围的,应遵循“底线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区块内用地规划优化的情形不属于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的范畴。
工业产业区块的优化分为“修正”和“调整”两种类型。
其中,工业产业区块的修正包括6种情形:
1.更新工业产业区块的属性信息;
2.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工业产业区块;
3.二级控制线按占补平衡原则优化;
4.新增二级控制线(不含一级控制线降级为二级控制线);
5.在区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修正单个一级控制线边界(累计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一级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该区块第一次修正前的面积计算);
6.新增一级控制线(可同步抵扣新增一级控制线面积的1.3倍二级控制线规模)。
同次修正可包含多个以上情形,除此以外的情形均属于区块“调整”。
工业产业区块的修正由区政府批准;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由各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
(四)工业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比例要求
为保障工业产业区块的工业主导功能,单个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得低于该区块面积的55%,剩余45%的用地应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环保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等支持工业发展的用途。
未达到工业用地纯度要求的一级控制线,各区政府在开展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时应予以落实。
未达到工业用地纯度要求的二级控制线,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经各区认定服务于工业发展的科研设计设施(包括A35〔科研用地〕和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两种类型的用地中服务于工业发展的科研设计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城市更新规划,应在符合上述工业用地纯度要求前提下统筹各类用地安排。
(五)工业产业区块用地管理和权限要求
本办法规定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55%。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比例高于55%的,可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环保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等,相应减少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比例,但不得低于55%,此种情形不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和占补平衡;需调到低于55%的,则不符合工业产业区块的技术要求,因而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需按规定进行占补平衡。
减少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控规深化及优化审批权不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文):“在维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减少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产业区块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强制性指标和用地比例要求情况下,产业区块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及优化审批权委托各行政区实施”,即:减少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且比例超过55%的,其控规深化及优化不属于委托各行政区实施的范畴,除黄埔、南沙、增城、空港经济区等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区之外,其他区仍须由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