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届满继续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起实施,于2022年10月24日到期失效。为保持该政策延续性,继续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改善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城市艺术品位和形象,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现予以重新发布。
二、编制依据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原则,以及文件的适用范围。
(二)第四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动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中的职责。
(三)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了需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建设项目类型和要求。
(四)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查方式、验收要求,以及重要景观地区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要求等内容。
(五)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后期维护管理要求、处罚规定和有效期限。
四、解读路径和时间
《办法》印发后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