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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3028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建筑规划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7-12 17:33:25 访问量:9653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林泰松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及时修订发布<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建议》(第20233028号,下称《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林泰松代表在7月3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加装电梯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广州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助力居家养老的重要保障。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增设电梯民生实事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龄人最期盼、最迫切解决的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这一突出民生难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精准施策,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切切实实纾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之困,解老龄人爬楼之难。截至2023年6月底,广州市已累计完成增设电梯规划审批超15000宗,建成超13000台,全市的审批电梯总数和建成电梯总数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服务民生工作成效显著。

  二、关于建议涉及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下称《办法》)内容对于加建电梯的房屋结构安全风险评估不足及责任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对于房屋结构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资料后,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在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后,现场踏勘并结合申请资料初步判断增设电梯方案是否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若增设电梯方案疑房屋主体结构对产生影响,则要求申请方递交具有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施工图方案审查报告,并征询房屋结构安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于责任界定不清晰问题,《办法》第九条“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对我市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已有明确规定。后续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二)关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修订表决相关内容”的建议

  鉴于2020年《办法》修订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为解决在《民法典》施行后业主对增设电梯表决规则的衔接问题,我局在《办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并于2020年6月9日印发实施。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后,我局在全局建管体系中对最新的法律法规组织了系统化培训,同时在官网发布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主表决比例变化的提醒通知》,告知广大市民群众,从2021年1月1日起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代表所提建议,我局将认真组织研究。目前《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制定)》已纳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广州市既有住宅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纳《广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适时审议项目,关于业主对增设电梯表决规则的内容,将在上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予以明确,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现行《办法》将废止。

  (三)关于“增加行政听证程序,保障居民自治与行政审批职能的顺利衔接”的建议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增设电梯咨询服务过程中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组织开展批前公示或者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或者提供审批咨询服务的时限。在批前公示公告上明确赋予了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我局在公示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将及时沟通和告知申请人在批前公示流程结束后,统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人的质疑、申辩,保障居民自治与行政审批职能的顺利衔接。

  (四)关于“《办法》应规定电梯申请人(筹备小组)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的建议

  根据《办法》第九条“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申请时递交虚假材料,我局发现后,将主动把材料问题报送至属地派出所进行立案,由公安机关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追查责任。针对涉案企业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我局在查明后将同步发文把详细情况报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请有关部门对此类失信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信息登记,纳入“黑名单”。

  关于对“筹备小组”资质及责任承担能力予以规定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制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电梯筹备组”的监督问题展开研究,进行适当指引,帮助业主更好行使自身权利。

  (五)关于“《办法》明确业主间协商规则及接受监督”的建议

  关于协商规则及接受监督的方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并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上述规章制度中明确了相关利害人间开展沟通协商工作时,均需由指定的第三方对协商工作进行现场见证,有效的保护了低层业主相关权益。我局已将更全面的异议协商机制纳入《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办法》的制定工作中,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搭台、群众唱戏、专业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模式,会同司法、民政等专业力量,着力营造协商共治大平台、大格局,推动业主充分协商,营造和谐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

  (六)关于“建立公平合理分摊比例和补偿标准”的建议

  关于“《办法》有必要在尊重市场规律和以依法的手段推进既有住宅增设,为协商提供合理的分摊比例和补偿标准”的建议,在《办法》的早期制定工作中也曾进行过研讨,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在合法性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楼层业主间的费用分摊和补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故“分摊比例和补偿标准”等民事法律问题,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由政府介入则有公权力越界的嫌疑。

  二是在合理性上,补偿或者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利益损害的事实,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难以认定违法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或者侵权的程度。而且纠纷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有很多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的感性因素,因而难以定性为补偿并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并为社会各界所认同的“分摊比例和补偿标准”。

  (七)关于“建立行政裁决机制,多元化解民事纠纷”的建议

  我局依托2875个标准化城乡社区村(居)民议事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由社区规划师、建筑师、结构设计师、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四师两员”加梯调解机制,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缓解了因增设电梯导致的居民间民事纠纷问题。

  关于建立行政裁决机制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适时推进行政裁决统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规范。由于行政裁决的种类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适时推动建立解决增设电梯争议相关行政裁决机制。

  感谢你们对我市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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