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荔府规〔2020〕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区内重点征拆项目范围、河涌两岸整治范围、“三旧”改造范围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根据权籍调查结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经济联社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作业单位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并由街镇、村社进行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预审,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农房确权登记公示期1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农房确权登记公示结果为准。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农村地籍调查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提供);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7.其他证明。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申请人自行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高精度测量的费用自理。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举报(联系电话:020—81503276)。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