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关于公布实施《荔湾区大坦沙东北地块(AL020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已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荔湾区大坦沙东北地块(AL020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经荔湾区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2022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获荔湾区人民政府(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批准(穗府(荔)规划资源审〔2022〕2号),自批准之日(2022年3月17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由我局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荔湾区大坦沙东北地块(AL020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通告图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