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计事项研判及预警工作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审计事项研判及预警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审计重要事项研判及预警工作,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全面性、主动性和前瞻性,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的教育、警示和预防功能,促进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对审计重要事项进行研判的基础上,总结各类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管理漏洞问题,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审计预警等一系列相关行为及活动予以规范和明晰。
第二章审计事项研判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研判工作,是指通过定期或者专门召开研判会议,汇总各类审计工作情况与审计发现问题,分析审计工作重点、难点,研究审计工作思路,及时发现委内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揭示和防范内部控制风险,提出有效措施,促进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研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务实求效;
(三)成果共享,协调合作;
(四)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五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的内审工作组负责处理审计事项的具体研判工作。
第六条内审工作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和分析当前委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规律、特点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研判,揭示委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管理漏洞的问题;
(四)针对具体事项或问题,及时向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研究确定委内审计结果公布、发出审计预警通报、将审计情况函达其他职能单位加强管理和查处、发出审计整改工作督办通知书、上门督导或其他有效措施。
第七条监督检查处需提前做好研判事项资料准备,并在研判工作会议之前3个工作日将材料完整地提交给内审工作组各成员。
内审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研判工作会议;本人确实无法参加的,需提前向组长请假,并落实临时缺席的人员。
第八条研判工作信息来源主要有:
(一)上级审计单位及监督检查处开展审计业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上级部门或委领导的指示要求;
(三)基层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的情况;
(四)其他来源。
第九条研判工作采取定期研判与专项研判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研判。由内审工作组组长或者组长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研判工作会议,对本季度审计工作及发现问题开展研判。
(二)专项研判。以下事项即时召开会议开展专项研判:
1.委主要领导对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
2.上级部门、领导来访、检查发现问题的;
3.审计发现重大舞弊线索的;
4.审计工作遇到重大、疑难事项的;
5.制定审计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的;
6.组长认为需要研判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经内审工作组研判认为属重大违纪事项的,由内审工作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委党组。
第十一条研判工作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反映研判工作成果。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研判提出的工作措施,及时跟进后续工作,确保研判工作成果的落实。
第十二条研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之一;因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有关纪律要求处理。
第三章审计预警
第十三条内审工作组针对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管理漏洞问题,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委名义召开审计预警通报会或发出《审计预警通报》。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审计预警通报、审计结果公布或其他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给监督检查处,并视情况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各单位拒不依据审计预警通报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及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