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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8-04 08:05:0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审计职责,贯彻《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审计整改力度”的精神和要求,落实上级审计单位和我委审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上级审计单位和我委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及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在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整改报告、整改督查、责任追究、通报公告的工作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由监督检查处负责统筹,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条监督检查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指导审计整改工作,审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督查审计整改工作。整改情况应报送委主要领导及内审工作组。

第五条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二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处理建议,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采纳审计建议书提出的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应及时执行,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

第三章整改工作步骤

第八条对于外部审计,在接到上级审计单位下发的审计意见后,对审计发现问题按下列步骤进行整改:

(一)由监督检查处负责召集相关单位(部门)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根据问题归属,组成由委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整改小组,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二)相关单位(部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意见拟定整改方案。

(三)整改小组负责人组织整改小组成员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各项具体整改措施。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组织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五)整改小组根据各单位(部门)整改结果拟定整改报告,经分管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审计部门。

在整改过程中,监督检查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关注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关于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监督检查处出具的《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并在《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10日内向监督检查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需明确整改措施和具体责任人员以及完成整改的期限等,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检查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落实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财务资料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并反映所取得的整改效果;未能完成整改的事项,要说明整改未能落实到位的原因,同时明确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

2、建章立制情况。包括加强经济事项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的制度建设情况、今后完善改进的有关工作措施等;

3、责任追究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应汇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计部门反映的情况。

第四章整改督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外部审计项目,相关单位(部门)应该认真按照上级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拟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处在整改过程中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督查。在配合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重大风险的问题,或者对审计意见不重视,出现严重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不力,回复不及时和因故不按规定提供审计资料等情况,给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提请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委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处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并报送内审工作组、分管审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

(一)被审计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或经监督检查处提出后整改效果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督检查处应报分管审计委领导同意发出《审计整改工作督办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制度修改完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处,并列明完成整改方案及时限。

(三)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督检查处应按规定提出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建议。

(四)约谈后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督检查处应按规定提出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报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审计整改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处每年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运用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时,应发出审计预警通报,各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期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反馈给监督检查处,并视情况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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