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委审计工作,规范委审计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委审计监督的职能,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建立我委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规定。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委领导担任负责人,监督检查处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监督检查处等部门组成。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内审工作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日常工作。内审工作组由监督检查处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加强审计工作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制度建设;
(二)研究确定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通报开展审计工作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等;
(六)研究、审议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向委领导提出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内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三)调查了解委内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草拟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办法、文件等;
(五)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收集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等;
(七)完成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事项;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联席会议的服务工作、文秘工作和保密机要工作;
2、承办以委名义签发的文件;
3、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财务处
1、负责组织统筹审计工作经费;
2、协助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财政、财务主要指标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
3、负责运用审计结果,指导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及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工作;
4、针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5、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处
1、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工作;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委内审计工作相关材料;研究和提出审计工作规定、办法;研究和处理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和相关事宜;
2、根据委党组批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组织人事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通知,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3、负责组织审计工作进点会议;负责组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
4、负责提交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其他类型审计报告,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向委党组会议报告审计情况,并视情况将审计报告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根据审计报告下达《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并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负责将审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用于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研讨专家评审和委托业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7、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四)组织人事处
1、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负责向监督检查处出具书面通知;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期间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情况;
2、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教育工作;审计中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负责运用审计结果,对涉及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组会议审议。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记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4、对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5、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重要事项可提请负责人亲自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底召开一次。根据委党组决定、委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内审工作组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讨论解决日常事务,布置下一步工作。办公会议由监督检查处决定召开,内审工作组全体人员参加。
第八条本规定由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