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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6项审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重点项目督导处 发布时间:2020-06-19 17:34:1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机关处室、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制度》《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计整改工作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计事项研判及预警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度第5次局长业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的内部审计监督,维护我局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局内审工作小组工作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组织开展。局内审小组工作需不定期向党组会报告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含企业)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评价:

  (一)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和局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二)对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对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三)对审计问题做到“举一反三”,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四)局属单位领导干部、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六)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七)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等经济效益活动;

  (八)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等专项审计调查(包括专项资金使用及其绩效情况);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情况等其他审计事项;

  (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十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职权:

  (一)审计单位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及财务会计软件内容;

  (二)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采取暂时封存等临时措施;

  (五)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报告意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和不同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人事,监督部门处理;

  (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

  (八)督促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审计意见,落实整改,并跟踪调查。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和局的工作部署,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该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人事处报经局领导批准,通知重点项目督导处对任期(离任)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项目督导处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制定实施任期(离任)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局主要领导或者主管局领导批准实施。

  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并进行审计公示,局领导认为需要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

  (三)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五)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员,涉及相关人员参加。审计力量不足或有特殊需要时可借调本系统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审计进点应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动员,包括座谈会等;

  (六)审计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采用就地审计工作方式的,被审计单位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离任领导干部应该提交离任述职报告,被审计单位应提交指定的有关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清单,被审计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其中:采用报送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应清点签收,妥善保管,审计完毕时及时退还;

  (七)审计小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提交审计报告。重点项目督导处将审计小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复函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审计报告会内审工作小组成员征求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送达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八)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要求纠正的,应当出具《内部审计意见书》;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当出具《内部审计决定书》。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重点项目督导处。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已办完结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审计档案,局档案处按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时,遇到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内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单位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部门审计事项相冲突时,内部审计应当回避,配合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本办法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穗国土规划办〔2016〕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上级审计部门对我局系统的审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做好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利于全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利于倒逼全局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促进行政效能。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审计署及其各地特派机构、省、市等国家审计部门对我局(包括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延伸审计涉及需要我局配合跟进办理的审计工作事项。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

  第四条  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含企业)、各区分局(以下统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跟进办理具体审计事项。各部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督办。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的文秘、保密机要、保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和餐饮等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提供党组会会议纪要和相关人员资料。

  第八条资金资产处负责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组提供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房地产档案馆、城建档案馆负责提供审计事项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科信处负责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信息化事宜。

  第十一条自动化中心负责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业务数据的统计与综合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原国土房管局档案资料的调取查询,由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提供。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通过OA系统分派审计事项任务分工时,在拟办意见中加注“请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馆配合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并通过OA系统发送给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我局经办人员凭工作证等证明文件直接到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办理有关档案调阅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办理配合外部审计工作中需要调取原国土房管局档案资料,应通过OA系统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提出要求,重点项目督导处按上述做法处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非书面形式审计事项通知处理:重点项目督导处接到外审单位以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的审计通知时,经办人应做好记录并转换成书面形式,并上传到局OA办公平台进行拟办和分派。

  第十五条  书面形式审计事项通知处理:外审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不限于正式函、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以及电子邮件等),由办公室录入OA办公平台后统一发送给重点项目督导处进行拟办、分派。

  第十六条  关于外审单位人到局调取审计资料或临时现场审计的处理: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接待统筹,根据外审单位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具体经办单位(部门)与外部审计工作人员直接对接跟办。

  第十七条  属于重大审计事项的处理;成立配合外审工作小组负责配合、协调外部审计工作;配合外审工作小组成员由重点项目督导处、办公室、人事处、资金资产处、房地产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科信处、自动化中心等和涉及被审计业务的单位(部门)组成;配合外审工作小组与外审单位人员进行对接,按照外部审计的范围和要求,通知被审事项涉及的相关处室,做好审计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被审资料的收集、整理、确定部门的审计负责人和联络人。

  第十八条  外审单位到我局机关驻场审计的处理:接到外审单位到我局审计通知后,重点项目督导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批示,组织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外审单位到我局下属机构审计的处理:接到外审单位到我局下属机构审计通知后,重点项目督导处会被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配合外审单位组织召开进点审计会,明确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时间;指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第十九条  配合外审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职责:

  (一)负责按外审单位的要求和进度及时通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提供有关具体的审计资料。

  (二)接外审单位审计访谈的要求,报请局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予以安排。

  (三)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和资料提供清单,及时向外审单位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

  (四)及时与办公室联系,落实外审单位所需的审计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的处理

  (一)简单用印流程。外审单位只要求我局在提供的审计资料上盖章确认的,由经办部门按照用印流程,按程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用印。

  (二)需要正式以书面文件回复。外审单位要求我局正式复函的,由经办部门按照办文呈批流程,逐级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出文;如果涉及重大事项或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呈局主要领导审批的,呈局主要领导审定。如遇特殊情况,由重点项目督导处指定办文部门。

  (三)直接提供审计数据和有关文件。外审单位要求我局提供有关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及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工作流程等,由经办部门会办重点项目督导处,且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供。如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应按照程序进行呈批。

  (四)外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要求提供能说明问题的证据文件一时难以收齐,或者了解事情详情的当事人又不能及时到现场的,联络人应主动向审计组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单位(部门)领导或局领导报告,及时予以补缺完善。

  (五)涉及保密材料的提供,应按保密规定做好呈批手续。

第四章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接到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根据报告提出的存在问题,分派给有关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研究:

  (一)认真核实报告提出的问题。对审计报告列示问题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应认真核实,包括审计数据的复核,对于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地方,或对审计组采取的审计办法有异议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审计组提出意见,并提供审计证据。

  (二)分析审计问题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分析、研究审计报告中发现问题的背景、形成原因及问题责任的认定等事项是否明确:(1)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界定是否准确,(2)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责任界定是否准确;(3)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的界定是否准确。

  (三)分析审计处罚是否适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特定问题的(处罚)处理意见,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处罚(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审计处罚(处理)的依据与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况,应明确提出意见、理据。

  (四)书面答复意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认同与不认同审计报的内容;(2)对问题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

第五章审计意见的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并按要求对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其中,一是各区局的审计整改情况以及整改结果公示均应向区分管领导及时报告,并在区相关官方网站做整改结果公示;二是局本级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公示均应由重点项目督导处汇总,并在局相关官方网站做整改结果公示。

  我局各分管局领导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负领导责任,负责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的各项督促、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外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意见,应及时查找和分析问题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与外审单位保持沟通,按规定时间将实施整改结果会办重点项目督导处后,报相关审计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由重点项目督导处指定审计整改会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不定期将审计整改结果向局党组会报告。

第六章配合外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外审单位要求提供的审计资料有时间限制的,各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及时跟踪办理,若有重大事项可提前向外审单位申请调整报送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配合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重大风险的问题,或者对审计意见不重视,出现严重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不力,回复不及时和因故不按规定提供审计资料等情况,给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提请局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局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意见>》(穗字〔2016〕18号)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照本细则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任职部门、单位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局内部内审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定》,我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接受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监督。联席会议下设内审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日常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研究议题可通过局党组会议议定),主要职责是:研究局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导监督、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根据人事处提出《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通知,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二)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局属事业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建设项目、资金、资产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收到人事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通知后,应做好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内审工作小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重点项目督导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

  重点项目督导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出需要审计的有关单位名称,抄送组织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局主要领导批准,重点项目督导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承诺制度。重点项目督导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审计承诺书》,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对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并签署《审计承诺书》。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有关规定,遵守审计人员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保守审计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审计提供资料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提供资料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全面、及时、如实地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包括财务制度、财务报表、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等;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由重点项目督导处召集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内审工作小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进点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一)重点项目督导处告知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任职情况、审计范围、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限为7日。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主要业绩、以往审计意见或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的事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总体评价;

  (六)其他必要内容。

  重点项目督导处会同内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书面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有下列情况的,还应同时送达局领导或联席会议征求意见:

  (一)审计项目属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

  (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重要审计线索的。

  (三)内审工作小组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

  审计小组对征求意见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完善,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议稿),由重点项目督导处会同内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报内审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核准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重点项目督导处出具《内部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重点项目督导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后,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应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检查结果,报内审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批。具体整改工作要求应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计整改工作规定》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组织开展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干部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下属企业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内审工作小组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经济责任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以审计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界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突出对重要经济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三)权责对等原则。审计界定应当限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事项内,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职责不相关的事项不与界定;

  (四)谨慎稳健原则。审计界定应当以审计认定的材料、数据,准确、具体地进行责任归结;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界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遵守财经纪律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巧立名目,以公款扩大消费范围和用于个人消费,将公款转化为个人私有,谋取个人私利的;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四)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发生与经济责任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编制年度单位预算时隐瞒本单位该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单位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或提供虚假资料、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的;

  (四)专项支出项目的结余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动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的;

  (五)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六)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的;

  (七)办理预算时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在财政收入及其他收入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改变财政收入项目或改变财政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批准停征、缓征、减征、免征财政收入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印刷财政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的;

  (四)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财政收入的;

  (五)不按时、不足额上缴财政收入,金额较大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代收财政收入的;

  (七)其他情形造成财政收入严重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在财政支出及其他支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财政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要求而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评标的,不按规定投资评审、财务决算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投资预算的;

  (四)违反统发工资补贴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等价物的。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属于我市集中采购的项目,未按我市规定办理集中采购的;

  (二)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法采购的;

  (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不具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四)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已有预算安排的项目,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政府采购过程延迟启动或拖延处理,导致违规操作的;

  (六)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七)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泄漏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者泄漏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一)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人将合同内容分包或者转包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其他妨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报告的;

  (三)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低工资待遇、处分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财务事项,造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二)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的;

  (四)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未按要求办理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投资的;

  (三)未按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闲置(待报废)固定资产的附件拆作他用的;

  (四)已投入使用的资产,未按要求登记入账,且金额较大,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

  (五)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工作的;

  (七)因管理不善,未能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

  第三十七条  在基建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基本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的;

  (二)基本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等重大变更、不按规定报批的;

  (三)不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擅自改变工程的功能、设计、装修标准等内容、造成超预算价款实施工程项目的;

  (四)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拖延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违反基建程序实施基建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符合招标条件的基建项目而不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的;

  (七)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者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一)报送的整改报告不真实或者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落实不力,没有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外,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造成财经工作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行为的,应当界定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供虚假承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本单位或其他局属单位,报销不应该由公款支付的个人费用。任职期间使用的公有财产,在离任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存在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行为,应当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审工作小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属部门或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认定,应当在取得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调查笔录和相关会计资料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对受审计范围限制、取证不足或法规不明确的审计事项,不作责任界定,但对其中重要的内容应当作出说明。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局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资金资产处、重点项目督导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领导干部(人员)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和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以及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管理和规范等运用审计结果的活动。

  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局内审工作小组依法规独立进行审计,在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书,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决定书》等。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依法办事。有责必究;

  (三)事前监管,重在预防;

  (四)协调合作,成果共享。

  第四十八条  内审工作小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果文书后,依照有关要求,应及时将有关文书报相关局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果文书后,应及时跟进处理,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回复重点项目督导处;函件有局领导批示的,被审计单位还应将审计整改情况报送相关局领导。

  第四十九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根据工作职责,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三)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经内审工作小组研判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针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可能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等倾向性的问题,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审计预警通报会或发出审计预警通报;

  (五)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按国家审计机关要求必须公开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通报。

  第五十条  人事处根据工作职能,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文书纳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对个人违纪违规,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依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机关党委,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将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纳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三)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对内审工作小组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检查和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内审工作小组。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应该认真落实、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内审工作小组反馈整改情况,提交整改完成证明资料;

  (三)进一步核实处理相关问题,分清责任,并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建章立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堵塞漏洞,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十三条  局属单位应根据审计预警通报、审计结果公布或其他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应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给内审工作小组,抄送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十四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一)通报审计结果情况并部署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分工;

  (二)研究、解决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三)对相关单位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落实;

  (四)对局属各单位和领导干部不重视审计整改,对各职能部门运用审计结果不力的,可决定发出督办通知书;

  (五)对局属各单位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拒不落实和执行审计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拒不依据审计预警通报、审计结果公布或其他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处室按规定予以处理及追究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审计结果运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处室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审计工作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工作小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向局领导建议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五)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审计职责,贯彻《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审计整改力度”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国家审计单位和我局内审工作小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审计单位和我局内审工作小组依法依规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及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在局领导下,建立健全整改报告、整改督查、通报公告、整改公告的工作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统筹,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内审工作小组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指导审计整改工作,审计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落实督查审计整改工作。整改情况应该报送局主要领导及内审工作小组。

  第五条  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二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采纳审计建议书提出的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七条被审计部门对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应当及时执行,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

第三章整改工作步骤

  第八条  对于外部审计,在接到国家审计单位下发的审计意见后,对审计发现问题按下列步骤进行整改:

  (一)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召集相关单位(部门)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根据问题归属,属于自然资源资产和经济责任审计范畴的,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整改小组,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属于落实国家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其他审计范畴的,由局业务相关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整改工作落实,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二)相关单位(部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意见拟定整改方案。

  (三)自然资源资产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小组负责人组织整改小组成员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各项目具体整改措施。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组织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五)自然资源资产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小组根据各单位(部门)整改结果拟定整改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审计部门。

  在整改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确保各项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重点项目督导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 关于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重点项目督导处出具的《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并在《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书》30日内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需明确整改措施和具体责任人员以及完成整改的期限等,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重点项目督导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落实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资料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并反映所取得的整改效果;未能完成整改的事项,需说明整改未能落实到位的原因,同时明确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

  2.建章立制情况。包括加强经济事项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的制度建设情况、今后完善改进的有关工作措施等;

  3.其他需要向审计部门反映的情况。

第四章整改督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于外部审计项目,相关单位(部门)应该按照国家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拟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重点项目督导处在整改过程中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督查。在配合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重大风险的问题,或者对审计意见不重视,出现严重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不力,回复不及时和因故不按照规定提供审计资料等情况,给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重点项目督导处可提请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局内部审计工作,重点项目督导处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并报送内审工作小组。

  (一)被审计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或经重点项目督导处提出后整改效果仍达不到要求的,重点项目督导处应报内审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发出《审计整改工作督办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制度修改完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书面报告重点项目督导处,并列明完成整改方案及时限。

  (三)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内审工作小组应按照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四)约谈后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重点项目督导处应按规定向内审工作小组组长提出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建议。

  (五)重点项目督导处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审计整改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每年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运用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人事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时,应发出审计预警情况,各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期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反馈给重点项目督导处,并视情况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审计工作,规范局审计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局审计监督的职能,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建立我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局领导担任负责人,重点项目督导处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局重点项目督导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资金资产处等部门组成,如涉及相关处室业务的需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内审工作小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日常工作。内审工作小组由重点项目督导处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加强审计工作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制度建设;

  (二)  研究确定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通报开展审计工作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等;

  (六)研究、审议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向局领导提出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内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三)调查了解局内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草拟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办法、文件等;

  (五)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收集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等;

  (七)完成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的事项;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重要事项可提请负责人亲自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根据外部审计要求安排每年(七月)召开一次。根据局党组决定、局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审计事项研判及预警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审计重要事项研判及预警工作,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全面性、主动性和前瞻性,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的教育、警示和预防功能,促进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对审计重要事项进行研判的基础上,总结各类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管理漏洞问题,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审计预警等一系列相关行为及活动予以规范和明晰。

第二章审计事项研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研判工作,是指通过定期或者专门召开研判会议,汇总各类审计工作情况与审计发现问题,分析审计工作重点、难点,研究审计工作思路,及时发现局内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揭示和防范内部控制风险,提出有效措施,促进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  研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务实求效;

  (三)成果共享,协调合作;

  (四)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的内审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审计事项的具体研判工作。

  第六条  内审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和分析当前局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规律、特点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研判,揭示局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管理漏洞的问题;

  (四)针对具体事项或问题,及时向局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研究确定局内审计结果公布、发出审计预警通报、将审计情况函达其他职能单位加强管理和查处、发出审计整改工作督办通知书、上门督导或其他有效措施。

  第七条  重点项目督导处需要提前做好研判事项资料准备,并在研判工作会议之前3个工作日将材料完整地提交给内审工作小组各成员。

  内审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研判工作会议;本人确实无法参加的,需提前向组长请假,并落实临时缺席的人员。

  第八条  研判工作信息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审计单位及重点项目督导处开展审计业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上级部门或局领导的指示要求;

  (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

  (四)其他来源。

  第九条  研判工作采取定期研判与专项研判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研判。由内审工作小组组长或者组长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季度审计工作研判会议,下年度一月对上年度审计工作和发现问题开展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专项研判。以下事项即时召开会议开展专项研判:

  1.局主要领导对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

  2.上级部门、领导来访、检查发现问题的;

  3.审计发现重大舞弊线索的;

  4.审计工作遇到重大、疑难事项的;

  5.制定审计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的:

  6.组长认为需要研判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经内审工作组研判认为属重大违纪事项的,由内审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局党组。

  第十一条  研判工作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反映研判工作成果。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研判提出的工作措施,及时跟进后续工作,确保研判工作成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之一;因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有关纪律要求处理。

第三章审计预警

  第十三条  内审工作小组针对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管理漏洞问题,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局名义召开审计预警通报会或发出《审计预警通报》。经内审工作小组研判认为属重大违纪事项的,由内审工作小组提出移交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审计预警通报、审计结果公布或其他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给内审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拒不依据审计预警通报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反馈人事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点项目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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