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公示”目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1 | 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第五条;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3〕233号)第四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186号)第四条;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97号)第一条第(三)项;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粤府令第248号)附件。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采矿权审批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全文;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七条;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土资发〔1999〕98号)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附件;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7)。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3 | 测绘资质核准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三条; 2.《广东省测绘条例》(《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二十条; 3.《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第十八条; 4.《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年〕31号)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部分事项清单。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4 | 测绘作业证核发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第12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三条; 3.《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一点第一条第99项;第三点第二条第10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地图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八条; 3.《广东省测绘条例》(《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五、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三(二)第18、19项; 4.《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44号)第一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6)。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1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三(二)第18、19项; 5.《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44号)第一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5)。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1.《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十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10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二、三、十条; 3.《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 5.《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九条; 6.《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 8.《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9.《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第五、六、七条; 10.《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9〕3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11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十七条;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第一条; 5.《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第五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第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十四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通知》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四、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14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6.《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7.《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全文。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 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 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3.《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六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16 | 探矿权审批 |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 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一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六、七、十二条; 6.《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 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 8.《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附件;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7)。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17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1.《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三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附件目录第50项; 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七条; 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3号)。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8 | 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19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三十条;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第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第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全文;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7号)全文。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4)。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2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一、二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 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 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 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3)。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3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1 |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45条、第67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条;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7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2016年修正)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10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4号)(2016年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1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1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七章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1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七章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14年修正)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26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7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一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公布 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3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2012年修正)第八章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35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3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4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点。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46 | 对未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47 |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一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55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56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章第三十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 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 《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2014年修正)第八章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62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63 |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六章第五十二。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7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71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78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79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七。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85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86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