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规划函〔2017〕1081号)
南沙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6〕177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你区珠江街国有农用地48.767公顷(耕地15.1279公顷、园地4.2392公顷(含可调整园地4.228公顷),其他农用地29.3999公顷(含养殖水面23.83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珠江街国有建设用地1.757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4315公顷,合计批准用地50.9558公顷,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区城镇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19.3559公顷(报备编号:44142620050008、44142620050003、44142620050006)。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