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3〕161号)
花都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花国房字〔2011〕15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二、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三、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