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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2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08-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12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白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江高镇国土管理所,对征收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分类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9503

169.02

160.6197

江高镇江村村委会

货币

林地

0.2484

13.1775

3.2733

养殖水面

0.3656

253.53

92.6906

建设用地

0.3689

169.02

62.3515

未利用地

0.1786

84.51

15.0935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9503

316.9125

301.1619

江高镇江村村委会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林地

0.2484

9.4125

2.3381

养殖水面

0.3656

105.6375

38.6211

青苗补助费

 

 

 

总额63.36

江高镇江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总额32.483

江高镇江村村委会转付物业业主

以上四项合计

771.9927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20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8月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白云区江高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钟柱锋,联系电话:36095201)。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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