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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3]第3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11-2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芳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村委

林地

1.0452

土地补偿费

235.2

245.83

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

175.59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14.42376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牧草地

0.8383

土地补偿费

235.2

197.168

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

140.83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11.56854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2925

土地补偿费

235.2

68.796

东?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

49.14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4.0365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大花园村委

林地

5.4251

土地补偿费

235.2

1275.98352

大花园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68

911.416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74.86638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大花园村委

其它农用地

1.8627

土地补偿费

235.2

438.09178

大花园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68

312.933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25.70442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坑口村委

耕地

0.1120

土地补偿费

235.2

26.3423

坑口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68

18.81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1.5456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其它农用地

1.9068

土地补偿费

235.2

448.47936

坑口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68

320.350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8

26.3145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上述项合计

11.4826

4788.2365万元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芳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系人:贝晓宣,联系电话:81503817)。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00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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