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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28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08-0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16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黄阁镇国土所,对番禺区黄阁镇莲溪村18.1926公顷、大塘村10.9014公顷、留东村4.4953公顷,共计33.5893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莲溪村

耕地

水田

16.4632

土地补偿费

64.9360

1069.054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641.432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菜地

0.3330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7.299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2.974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2127

土地补偿费

45.4552

9.668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6.905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田水利用地

1.0216

土地补偿费

45.4552

46.437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33.169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1621

土地补偿费

51.9488

8.420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845.3616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73.8579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6.3157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塘村

水田

10.4657

土地补偿费

64.9360

679.600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407.760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0389

土地补偿费

45.4552

1.768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1.263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田水利用地

0.3968

土地补偿费

45.4552

18.036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12.883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121.3122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24.0238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留东村

水田

3.9328

土地补偿费

64.9360

255.380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53.228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0156

土地补偿费

77.9232

1.215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0.6078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田水利用地

0.2619

土地补偿费

45.4552

11.904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8.503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2850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4.805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445.6455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92.3784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1.1040万元。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4年8月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麦庆华,联系电话:8497117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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