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2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1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黄阁镇国土所,对番禺区黄阁镇大塘村20.3475公顷、莲溪村15.5730公顷,共计35.9205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大塘村 | 水田 | | 18.6058 | 土地补偿费 | 64.9360 | 1208.1863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724.9118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养殖水面 | 1.2922 | 土地补偿费 | 77.9232 | 100.6924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50.3462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 | 0.4495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23.3510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 | |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2107.4877 | | |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18.1411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7.5132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莲溪村 | 耕地 | 水田 | 12.5353 | 土地补偿费 | 64.9360 | 813.9922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488.3953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菜地 | 0.4531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23.5380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17.6535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园地 | 2.5846 | 土地补偿费 | 45.4552 | 117.4835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2.4680 | 83.9168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1544.9793 | | |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20.0252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4年8月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麦庆华,联系电话:8497117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